事件经过
患者既往身体健康。年12月5日,患者出现下腹部疼痛、低烧,医院门诊就诊,B超诊断为“子宫多发肌症”、“右卵巢偏大”,经治疗好转。年1月11日,患者再次发病,症状同前,到门诊就诊,查白细胞高,B超提示为“子宫直肠窝少量积液”,经治疗好转。年2月26日,患者再次发病,症状同前,较前两次重,到医院门诊就诊。门诊查白细胞高,要求患者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阴道直肠内异症”、“子宫腺肌症”、“发热待查”。医院后,医院医师未予认真检查病情便决定对患者行“开腹探查”术。年3月6日,医院要求患者签署《妇科手术同意书》。其中手术名称为“开腹探查”,并未告知患者“全子宫切除”,也未告知术后会出现“排尿功能障碍”。然而,医院却在患者毫不知情以及不具有手术指征的情况下,将患者子宫全部切除。且由于术中操作不当,严重损伤了患者的神经,造成术后至今不能自行排尿。医院在为患者实施手术的过程中,在术中做了卵巢的“冰冻切片”,没有做子宫的“冰冻切片”。其卵巢“冰冻切片”报告为:“(右卵巢)卵巢慢性炎伴脓性灶形成及坏死,有可疑放线菌菌丝,详待石蜡。”术后子宫病理检查报告为:“子宫颈、体粘膜及(后陷窝组织)慢性化脓性炎”,完全排除了“子宫多发肌症”的术前诊断。患者术后发生“排尿功能障碍”,反复泌尿系感染。医院的医师告诉患者“因为手术较大,排尿功能障碍需要半年或更长一些时间可以恢复”,但是患者手术至今已经六年多,经针灸、电刺激、药物、功能康复等治疗仍不见好转。目前患者只能靠每天定时挤压下腹部进行排尿。
患方观点
医院住院治疗,该院应当依法提供符合规范的诊疗服务。医院严重不负责任,在没有认真检查的情况下错误诊断,在未履行告知义务的前提下对患者实施了全子宫切除术,并由于手术操作失误损伤了神经导致患者排尿障碍,造成患者终身残疾。医院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损害了患者的身体健康,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医院观点
我院对患者的救治诊疗行为符合医学诊疗常规,不存在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司法鉴定意见
(一)关于医方有无过失诊疗行为的问题:患者自年开始间断右下腹部疼痛,年1月下腹部持续隐痛、右侧腹痛加重伴发热,并自觉排尿时间长、稍费力。同年2月26日以右下腹痛两个月伴发热半月,住院治疗。诊断:1、发热待查;2、阴道直肠隔内异症3、子宫腺肌症4、剖宫产史。于年3月7日经告知同意后,行开腹探查(全子宫切除+阴道直肠隔内异症病灶切除术+腹壁瘢痕切除术)、术中广泛切除子宫等。
出院诊断:1、右卵巢放线菌病;2、左卵巢纤维瘤;3、子宫多发平滑肌瘤;4、慢性宫颈炎;5、轻度贫血。患者反复发生腹痛、发热、盆腔包块,经抗感染治疗效果欠佳,未确诊。医方根据症状、体征及辅助检查所见,结合既往病史,不能确诊发热病因,并疑子宫内膜异位症,认定有手术探查指征,实施剖腹探查术。根据术中探查所见、术中冰冻病理诊断为放线菌病,实施了“广泛性子宫切除等手术”,符合临床诊疗常规。手术前患方在手术告知同意书中签下了“同意手术,但不愿意使用吻合器”的意见。由此可知,医方已书面告知患方:剖腹探查、手术切除全部子宫及相应病灶,术后可能发生肠瘘、尿瘘、排尿功能障碍等合并症,患方已知情并书面同意。在术中冰冻病理报告为放线菌病后,医方应向患方说明病情(与术前诊断不符),并办理相关同意签字手续,履行告知义务,但医方没有告知。故认为医方告知义务履行不完全,存在一定过失。
(二)医方的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患者目前的伤残等级问题。患者被确诊为:右卵巢放线菌病,子宫粘膜慢性化脓性炎、多发平滑肌瘤等。盆腔放线菌病为少见疾病,易复发,为治愈疾病,应切除全部病变组织、器官,包括子宫。因盆腔粘连广泛,病灶位置深在,切除范围广泛,手术难度高,按目前医学发展水平,术中可能损伤周围脏器、神经、血管,而发生肠瘘、尿瘘、排尿功能障碍等,这是术前已预见到的,也是术中难以完全避免的。综上,患者子宫切除的损害后果,是治愈疾病的需要;术后在排尿不畅的基础上出现排尿功能障碍是手术合并症之一,与医方的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不构成伤残。患者术前诊断与术中发现病情不符,应履行告知义务,但医方未再告知,故认为医方告知义务履行不完全,存在一定过失,负轻微责任。参照京司鉴协()5号《北京司法鉴定协会关于办理医疗过失司法鉴定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三(四)3款B级规定,医疗过失参与度系数值为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