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上起来,很多人又圈我
人民网的微博。微博内容如下:年,医院做直肠瘤切除手术,术后发现自己的右肾没有了。医院赔偿徐秀英41万多元,对刑事部分只字未提。警方称,因司法鉴定不确定徐秀英的右肾被盗割,未达到立案条件,所以不予立案。(大河报)然后,网上又是一片骂声,说医院偷了病人的右肾。反正说什么话的人都有。
说实在的,链接中,安徽网的报道对于医患双方的说法都有列出,还算客观。然而,微博的内容只是抓取了一部分事实,这就又激起医院的指责,医患关系再一次被撕裂得血淋淋。
作为一个外科医生,山猫很忙。但是山猫是个有强烈医生荣誉感的人,为了医生的荣誉,我会不顾自身安危去挑战一个省级党报。山猫也是一个希望社会和谐,社会稳定的人。为此,我忙里偷闲,再次来写这个微博,和广大的网民来沟通。希望能够化解一些网民中的戾气,唤醒那些沉睡的人。
那么,徐秀医院盗割了吗?我们先假设,徐秀医院盗割了。那么,医院盗割了徐秀英的右肾干什么呢?总不会无缘无故割掉病人的右肾啊。
第一个可能假设:医生割掉患者的肾脏,做爆炒腰花吃吗?我想,除非这个医生是个疯子。
第二个可能假设:医生盗割了患者的右肾,用于肾移植,给别的病人用。这是很多网友怀疑的事情。
肾脏移植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仅器官匹配性一项就需要诸多检查,而这一切都必须在取肾之前进行。人体器官的摘取、运输和移植是一个极其复杂的过程,需要先进的检测仪器(如检查DNA匹配的设备)、精确的时间测定以及方方面面的人员支持,所有这一医院里进行。
用于肾移植的取肾手术,不是一般的外科医生能够完成的,需要专业的肾移植科的专业医生来完成。因为,取下来的肾脏要能够移植到另外一个人身上,必须要保留足够的血管长度和其他周边的组织。不是割下来就能够用的啊。
更加关键的一点是,用于肾移植的活体取肾,供移植的肾要保留2厘米以上长度的肾动脉和肾静脉,所以一般要取左边的肾脏,左边的血管长一些。
河南省医院医院?是个医院,现在还没有专业的泌尿外科,更加不用说肾移植科了。退一步说,医院,也没有肾移植科啊。他能偷了患者的肾去移植吗?没这个技术啊。取活人的右肾去做肾移植,就是肾移植科的医生都有很大的难度。右肾的血管太短了,要保留2厘米以上,谈何容易?
再说了,手术室那么多人(据媒体报道介绍,徐秀英的手术是在一个大手术室进行,除了徐秀英这台,还有两台其他手术),要偷肾,消息不泄露,可能吗?
其实,要明白这个问题,只要看看患者徐秀英的腹部切口,就可以判断出大致的情况来。直肠和子宫的手术,腹部切口都在下腹部。这个切口不可能取到右肾。要取到右肾,必须把切口延长到整个上腹部。
按照安徽网的报道,年6月26日,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认为:医院为徐秀英施行直肠癌根治术的过程中存在行右肾切除术的可能性,但难度较大,且目前无徐秀英的右肾在该手术过程中被切除的直接证据。项城市城郊乡卫生院在为徐秀英施行腹式子宫切除术的过程中难以实施右肾切除术(另一次手术)。
这段话给我的理解就是,这2次手术的切口根本就在下腹部。
第三个可能假设:右肾输尿管在手术中被结扎,导致徐秀英的右肾萎缩。
右输尿管在腹膜后,靠近子宫动脉只有2到3厘米。不管是子宫切除或者直肠切除的手术,都有可能误伤到右侧输尿管。右侧输尿管如果在手术中被结扎了,那么患者在住院期间就会剧烈腰痛而去做B超检查被发现。如果右侧输尿管被切断了而没有结扎,那么患者在住院期间必然会发生尿瘘,也就是小便漏到腹腔里,那也会剧烈腹痛而被发现。
对于这一点,鉴定意见里也有说明:“年6月26日,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认定了徐秀英右肾缺如的事实,并称右肾动脉未见显示,且腹主动脉右则缘相当于左肾动脉平面见局部凹陷,不符合右肾萎缩后的改变。”也就是说,徐秀英的右肾也不是误伤输尿管导致右肾萎缩。
徐秀英的右肾既不可能是被医生偷了,也不是由于手术中误伤导致肾脏萎缩了,那么徐秀英的右肾去了哪里呢?
最大的可能性就是:徐秀英本来就只有一个肾脏。很多人先天就只有一个肾脏。
那为什么年的检查会有右肾?
作为直肠手术前的常规检查,会查腹部和泌尿系的B超。从公开的报道里,我没有发现到底是什么检查提示患者报告有右肾。医院手术前检查的流程,我猜是B超检查。这种B超的检查,有各种正常的写好的模板。也许是检查医生检查粗心,也许是写报告粗心,B超医生在发出那个肾脏检查的B超没有发现而已。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觉得患者徐秀英的右肾没有被偷。她的肾脏可能本来就没有。出现一系列问题,无非是B超医生的一个失误。
医院上诉,刑事报案和要求重新鉴定。外科医生偷肾的罪恶行为和B超医生的失误报告行为,是完全不同性质的行为。全国人民都要看这件事情的真相。如果葫芦僧乱判葫芦案,那么此案造成的恶劣影响,绝对要超过当年的“南京彭宇案”。
来源:新浪微博
白衣山猫本文已获授权这件事发展至此,相信大部分人都希望看到真相!一审中,项城市法院认为,原告徐秀英在本案中完成了初步举证责任,而医院没有向法院提供相应的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该院被判承担全部责任。然而事情如果就此不明不白,还未立案就已定案,医院和医生都是不公平的;如果经查确有人违法,判刑也要明明白白!您对这事儿怎么看呢?医院上诉吗?点击下方“阅读原文”,欢迎告诉我们您的想法!↓↓↓赞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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